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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法 第31條

第 六 章 罰則
毀損下水道主要設備或以其他行為使下水道不堪使用或發生危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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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則」的其他條文

第32條下水道用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一、不依規定期限將下水排洩於下…第33條本法所定之罰鍰,由主管機關處罰;經通知而逾期不繳納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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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