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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法 第30條

第 五 章 監督與輔導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檢查下水道機構各項設施、放流水水質、器材、財務與有關資料及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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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與輔導」的其他條文

第28條下水道排放之放流水,超過水污染防治主管機關規定之放流水標準者,下水道機構應即改善。第29條主管機關對於未依規定期限,設置用戶排水設備並完成與下水道聯接使用者,除依第三十二條規定處罰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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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