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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 第2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標準用語定義如下: 一、污水:指家庭污水或事業廢水。 二、污水管渠:指專供排洩家庭污水或事業廢水之管渠。 三、雨水管渠:指專供排洩雨水之管渠。 四、預先處理設施:指處理下水,符合下水道機構公告下水道可容納排入之下水水質標準之設施。 五、特殊接頭:指接合不同管材所使用之剛性與剛性、剛性與撓性或撓性與撓性等接頭。 六、陰井:指銜接管渠,使流水順暢及易於檢查或清理管渠之設施,分為雨水陰井及污水陰井。 七、人孔:指銜接、檢查或清理管渠,使人能出入之設施。 八、匯流管:將污水收集至連接管之匯流管線。 九、暗管(渠):指埋設於地下或密閉之管渠。 十、連接管:指接用雨水、污水下水道,埋設於防火間隔、後巷、前巷或側巷之管渠。 十一、污水坑:指專供貯留污水之密閉設施。 十二、計畫污水量:指決定用戶排水設備容量之污水量。 十三、清除孔:指便於管渠內清理所設之設施。 十四、存水彎:藉水封之功能,供排水、防止污水產生之廢氣及病媒等自排水管或污水下水道侵入屋內之管件或裝置。 十五、計畫逕流量:指決定用戶排水設備容量之雨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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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本標準依下水道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第3條用戶排水設備之新設、增設、改設或拆除,應依本標準規定設置。第4條污水管渠及雨水管渠應分開設置,不得混接。第5條埋設用戶排水設備所需之土方,以原開挖之土方回填,舖面應採透水性設計。但開挖土方數量不足或不符…第6條用戶排洩之下水水質超過下水道機構公告下水道可容納排入之下水水質標準者,於排入下水道前應設置預…第7條用戶排水設備之施工,不得影響建築物或其他地上、地下構造物及各種管線之安全及使用。第8條不同管材管渠間之接合,應採用特殊接頭或以陰井連接之。第9條鑄鐵管及其管件設置於地上者,應有防銹保護層,並於接頭處或適當間隔處以鐵件或適當之固定座固定;…第10條埋設管渠時,開挖底面應與設計之管渠中心線及坡度一致,回填時應分層夯實,管溝地質鬆軟者,應加適…第11條用戶排水管渠應以順向接入人孔或陰井,接入高度不得低於主管之水位,且不得凸出內壁,其接合處應有…第12條陰井應確保各種匯流管順暢接入,不得造成流水逆流或阻塞,並具有易於清理之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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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