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不動產估價師法
› 第41條
不動產估價師法 第41條
第 六 章 附則
不動產估價師間,對於同一標的物在同一期日價格之估計有百分之二十以上之差異時,土地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請求土地所在之直轄市或縣(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協調相關之不動產估價師決定其估定價格;必要時,得指定其他不動產估價師重行估價後再行協調。 不動產估價師公會為前項之處理時,發現不動產估價師有違反本法之規定時,應即依
第三十八條
之規定處理。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42條
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不動產估價師考試。前項考試及格,領有不動產估價師證書之外國人,適用…
第43條
外國人經許可在中華民國執行不動產估價師業務者,其所為之文件、圖說,應以中華民國文字為之。
第44條
本法施行前已從事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不動產估價業務者,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得繼續執業五年;五年期…
第44-1條
依本法規定核發不動產估價師證書及開業證書,得收取費用;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45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46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本…
← 第40條
看 不動產估價師法 全文
第4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