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 第111條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111條

農作改良物之估價方式如下: 一、農作改良物幼小且距孳息成熟期尚長者,依其種植及培育費用,並視作物生長情況估計之。 二、農作改良物接近孳息成熟期者,應估計其收穫量及市場價格,必要時得扣減價格日期至作物孳息成熟期間收成所應投入之費用。 三、農作改良物距成熟期一年以上,且有期待收穫價值者,得以產地價格為基礎,推估未來收穫價格後,折算為價格日期之價格。但應扣除價格日期至作物孳息成熟期間收成所應投入之費用。
AI 白話解釋
← 第110條看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全文第1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