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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16條

不動產估價師應製作估價報告書,於簽名或蓋章後,交付委託人。 估價報告書應載明事項如下: 一、委託人。 二、勘估標的之基本資料。 三、價格日期及勘察日期。 四、價格種類。 五、估價條件。 六、估價目的。 七、估價金額。 八、勘估標的之所有權、他項權利及其他負擔。 九、勘估標的使用現況。 十、勘估標的法定使用管制或其他管制事項。 十一、價格形成之主要因素分析。 十二、估價所運用之方法與其估算過程及價格決定之理由。 十三、依本規則規定須敘明之情況。 十四、其他與估價相關之必要事項。 十五、不動產估價師姓名及其證照字號。 前項估價報告書應檢附必要之圖說資料。 因行政執行或強制執行委託估價案件,其報告書格式及應附必要之圖說資料,依其相關規定辦理,不受前二項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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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