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第23條

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23條

經紀業應隨時參酌計畫執行狀況,檢討所定計畫是否合宜,必要時應予以修正。
AI 白話解釋
← 第22條看 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全文第2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