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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22條

經紀業對於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應符合本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並定期或不定期對其所屬人員施以基礎認知宣導或專業教育訓練,使其明瞭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規定、責任範圍及應遵守之相關管理措施。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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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