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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或經紀人員獎勵辦法 第2條

不動產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以下簡稱經紀業或經紀人員)有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除第三條規定外,依本辦法規定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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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