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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或經紀人員獎勵辦法 第3條

經紀業或經紀人員曾受本條例規定之處罰或懲戒處分者,不予獎勵。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紀業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規定,經受罰鍰處分後逾二年者。 二、經紀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經受懲戒處分後逾二年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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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