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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第3條

仲介業全聯會及代銷業全聯會應於內政部指定之金融機構開設專戶,戶名分別為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及中華民國不動產代銷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儲存經紀業所繳存之營業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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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