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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第4條

第 一 章 總則
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及中華民國不動產代銷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均簡稱為本會)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營業保證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與其孳息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二、營業保證金保證函之保管及處理。 三、受害人請求代為賠償案件之調處事宜。 四、營業保證金補繳之執行。 五、營業保證金退還之執行。 六、本基金管理經費之審議。 七、其他經內政部指定辦理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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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本辦法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第2條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仲介業全聯會)及中華民國不動產代銷經紀業…第3條仲介業全聯會及代銷業全聯會應於內政部指定之金融機構開設專戶,戶名分別為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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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