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 第12條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12條

經紀業應於經紀人到職之日起十五日內,造具名冊報請所在地主管機關層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