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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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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5條
經營經紀業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其經營國外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者,應以公司型態組織依法辦理登記為限。 前項申請許可之事項及其應備文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經紀業分設營業處所,應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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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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