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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 第33條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33條
第 五 章 獎懲
經紀人員有
第三十一條
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時,利害關係人、各級主管機關或其同業公會得列舉事實,提出證據,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交付懲戒。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對於經紀人員獎懲事項,應設置獎懲委員會處理之。 前項獎懲委員會之組織,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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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懲」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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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紀業或經紀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予以獎勵;其在直轄市者,由直轄市主管機關為之;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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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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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條
依本條例所處罰鍰,經通知繳納而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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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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