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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4條

本會開會分常會、臨時會二種,常會每三年一次,其日期由召集人決定之,臨時會以委員五人聯署,請經召集人認可時召集之。 前項臨時會之召開,以常會評定事項疏漏、錯誤,或中央法令制(訂)定、修正、廢止,或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致影響其評定結果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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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