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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5條

本會開會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議,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行政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如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該機關之其他人員代理出席;受指派代理人,列入出席人數,並得發言及參與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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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