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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 第27條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27條
第 二 章 不動產投資信託 › 第 三 節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會計
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應有獨立之會計,受託機構不得將其與自有財產或其他信託財產相互流用。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相關會計簿冊之作成,應遵守相關法令及自律規範;其保存方式及保存期限,並應依商業會計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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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9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致生損害於公眾、他人或信託財產者,其行為負責人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會計」的其他條文
第26條
受託機構依信託業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設置之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應至少每三個月評審不動產投資信託基…
第28條
受託機構得向受益人收取辦理不動產投資信託業務之手續費及報酬,或逕於不動產投資信託之信託財產中…
← 第26條
看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全文
第2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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