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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 第3條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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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