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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當事人如下: 一、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 二、無正當理由以無償或顯不相當對價,自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取得或轉得不當取得財產之人。 三、其他依本條例所為行政處分之相對人。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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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