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 第7條

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第7條

查詢機關(構)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查詢本部建立之其他不適任人員資料庫,或依前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由本部轉請法務部、中央社政主管機關或有關機關查詢結果,發現教育人員曾有調查屬實之案件,且應經查證確認而未經查證確認不適任該類人員者,應依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或教師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規定查證確認之。 前項教育人員為公立學校校長或機構首長時,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查證確認。 前二項經查證確認之案件,應至本資料庫註記;同一案件並不得重複查證確認。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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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