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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 第8條
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第8條
教育人員有任用條例
第三十一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之情事,或有教師法
第十四條
第一項、
第十五條
第一項、
第十八條
第一項、
第十九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之情事,且該案件未登載於本資料庫者,其服務學校、機構應於解聘、停聘或免職之書面通知送達後七日內,至本資料庫登載通報資料,並上傳處理情形、送達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處理證明文件資料。 前項之教育人員為公立學校校長或機構首長時,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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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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