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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之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 第3條

前條所列食品,其廣告及促銷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十七時至二十一時,於兒童頻道刊播廣告。 二、以可取代正餐飲食之表示或表徵為廣告。 三、對兒童以贈送、加購玩具或以玩具為獎勵等方式為促銷。 前項第一款所稱兒童頻道,指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申請書或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許可申請書之頻道節目屬性欄位中,勾選為「兒童」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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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