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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之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之食品,指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不適合未滿十二歲兒童長期食用之零食、糖果、飲料、冰品及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所供應之食品: 一、脂肪所占熱量為總熱量百分之三十以上。 二、飽和脂肪所占熱量為總熱量百分之十以上。 三、鈉含量每份四百毫克以上。 四、額外添加糖所占熱量為總熱量百分之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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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