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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健康保險局現職人員轉任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比照改任官職等級及退撫事項辦法 第5條

現職人員由原健保局造具名冊,經行政院衛生署核定後,一次函送銓敘部備查。其人員之派任案件,應於銓敘部規定之期限內,由健保局依送審程序送銓敘部審查,經銓敘審定後,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生效。 前項轉任人員名冊之格式,由銓敘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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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健康保險局現職人員轉任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比照改任官職等級及退撫事項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條原中央健康保險局(以下簡稱原健保局)現職人員,於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以下簡稱健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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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原中央健康保險局(以下簡稱原健保局)現職人員,於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以下簡稱健保局)…第3條現職人員辦理比照改任官職等級者,應就其經原健保局核定職等薪級,依所附中央健康保險局現職人員轉…第4條現職人員於轉任時,其於轉任前之任職年資,得比照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第6條本辦法自健保局組織法施行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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