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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公債經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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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公債經理辦法 第11條
第 二 章 債票形式公債 › 第 一 節 保管與撥領
財政部得委託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債票黏貼條碼及資料建檔事宜。 財政部於債票印就後,即會同承印廠商送交中央銀行點收保管,按實收債票種類、張數、面額及附帶本息票期次,依照國庫保管手續處理之,並掣給「國庫保管品寄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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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中央公債經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條
中央公債發行之經理費及還本付息之手續費,依各該公債條例之規定,分別由財政部或各主管機關編列預…
「保管與撥領」的其他條文
第12條
財政部憑「國庫保管品寄存證」所載債票數額,填發「核撥債票通知書」,函送中央銀行領存備售及分撥…
← 第10條
看 中央公債經理辦法 全文
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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