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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公債經理辦法 第5條

中央公債發行之經理費及還本付息之手續費,依各該公債條例之規定,分別由財政部或各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發行之經理費,按左列情形核計分別撥付之。 一、實際標售、配售或代售數額。 二、債票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交由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之張數。 還本付息之手續費,按實際還本付息數額核計撥交中央銀行轉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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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