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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公債經理辦法 第14條

第 二 章 債票形式公債 › 第 二 節 發售
記名式債票,限由受託辦理還付本息業務之經辦行,於規定期間內經售,並應由承購人填具印鑑卡,留存備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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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售」的其他條文

第13條本公債採標售或配售時,其債款應於發行當日或次日,由中央銀行彙解國庫,並報財政部;採代售時,其…第15條記名式債票經售時,應於本息票背面加蓋「本記名式債票限向○○兌領」戳記並記名。第16條記名式債票,應由經辦行登記號碼,每日列報承轉行彙送中央銀行於發售完畢時歸併整理,編印記名式債…第17條經辦行於經售記名式債票時,應登記「記名式債票登記簿」。第18條記名式債票轉移或轉讓時,持票人應填具「過戶申請書」並檢附債票及新印鑑卡一式二份,向原經辦行辦…第19條債票一經售出,持票人不得中途要求記名或取消記名。第20條記名式債票到期本息,持票人應向原經辦行憑留存印鑑兌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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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