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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公教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第15條

公教人員福利互助經費之籌措及解繳方式如左: 一、公教人員每人每月應依現任職級,按規定之福利互助俸額百分之一, 繳納福利互助金,由各機關學校人事單位列單通知出納及主計單位, 於每月發放薪津時予以扣收,並於當月十日前解繳住福會在銀行所設 專戶,及調製繳納互助金清單一份 (格式如附件 (四) ) 送住福會。 二、政府專案撥發之公教人員眷屬生活補助費,於年度開始時,一次撥由 住福會統籌保管運用。 三、依第二條第三項原已參加互助者,應比照一般公教人員之標準繳納眷 屬生活補助費,以五口為限。 福利互助俸額標準依附表 (一) (二) (三) 之規定。 (編 註:附表 (一) ~ (三) 、附件四請參閱行政院公報 第 6 卷 32 期 7~1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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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