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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公教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第16條

福利互助經費由住福會在銀行設立專戶儲存保管,或購儲政府發行之有價 債券。所有經費及孳生利息之運用。悉依中央公教人員福利互助及急難救 助基金收支保管運用要點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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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