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中央公教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 第27條

中央公教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第27條

各機關學校公教人員個人負擔部分之互助金,未能於每月十日以前解繳住 福會者,其屬員申請互助案件,應俟互助金補繳後再予發給。
AI 白話解釋
← 第26條看 中央公教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全文第2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