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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公教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第3條

公教人員福利互助業務,由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 (以下簡稱住福會 ) 辦理。 參加互助之機關及學校,其福利互助業務由人事單位主辦,會計單位協辦 。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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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