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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公教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第4條

福利互助以機關學校編制內雇員以上人員全體參加為限,如有不應參加互 助而參加者,除其已繳互助金不予退還,已領之各項互助補助,應由其服 務機關學校負責賠償外,各該機關學校負責審核之人員,並應從嚴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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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