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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公教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第31條

第 七 章 附則
各機關學校編制內非生產性之技術工友、服務性之普通工友及駕駛,其福 利互助比照本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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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30條立法委員之福利互助比照本辦法辦理。其任期屆滿未再連任者,亦比照退職核發互助補助。第32條地方機關、學校公教人員之福利互助,由各地方政府衡量財源參照本辦法辦理,或另訂辦法辦理之。第33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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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