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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廣播電臺董監事遴聘辦法 第2條

中央廣播電臺(以下簡稱本臺)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文化部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外交部、國防部、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及文化部指派之代表五人。 二、大眾傳播事業人員二人至四人。 三、學者、專家二人或三人。 四、社會公正人士二人或三人。 前項董事,其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董事總額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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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