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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廣播電臺董監事遴聘辦法 第3條

本臺設監事會,置監事三人至五人,由文化部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文化部指派之代表一人。 二、具律師、會計師專業背景者二人至四人。 前項監事,其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監事總額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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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