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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中程計畫預算編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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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中程計畫預算編製辦法 第27條
第 六 章 年度計畫預算之配合及整編
國發會及科技部,應依行政院核定各主管機關年度歲出概算額度,就各該主管機關歲出概算內所編列屬公共建設、科技發展及重要社會發展計畫部分,分別檢討是否符合原訂之編報指導原則及其優先順序之排列情形,並依年度預算編製作業所定時程,函送主計總處。 前項各類計畫之編列情形,如經國發會及科技部檢討結果不符編報指導原則,或優先順序有排列不當者,應先協商各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修正,如協調未能獲致共識,應加具建議修正意見,併送主計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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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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