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中央政府中程計畫預算編製辦法 › 第26條

中央政府中程計畫預算編製辦法 第26條

各主管機關應參酌已核定個案計畫之情形,在其獲配各年度歲出概算額度範圍內,配合擬達成之年度施政目標,本零基預算精神,重行檢討各項新興或延續性計畫,並排列優先順序後,依各年度總預算編製作業規定,編製歲出概算,函報行政院。
AI 白話解釋
← 第25條看 中央政府中程計畫預算編製辦法 全文第2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