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中央政府機關員額管理辦法 › 第17條

中央政府機關員額管理辦法 第17條

評鑑機關應於辦理評鑑前,訂定評鑑計畫,並送受評機關。 前項評鑑計畫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評鑑目的。 二、評鑑重點。 三、評鑑成員。 四、評鑑期程。 五、評鑑方式。 六、評鑑程序。 七、其他有關事項。 前項評鑑重點,應包括組織、業務、人力、財務、工作方法與流程及其他等項目。 受評機關應於評鑑十日前,提出受評書面報告送評鑑機關分送評鑑小組人員先行審閱。
AI 白話解釋
← 第16條看 中央政府機關員額管理辦法 全文第1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