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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機關員額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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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機關員額管理辦法 第24條
依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進用之駐衛警察,除環境確屬特殊,經行政院核准繼續進用者外,均應檢討委託民間保全業務辦理或改採其他替代措施,現有駐衛警察預算員額應列管為出缺不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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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中央政府各機關員額管理之規劃、調整、監督及員額評鑑等事項之專責機關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第3條
本辦法之適用範圍,不包括司法院及其所屬機關、行政院所屬國營事業機構。
第4條
本法所稱人力類型,係於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以公務預算或非營業特種基金編列預算員額之職員、警察、法…
第5條
本法準用機關得視業務需要,準用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至第八條及第十條之規定。
第6條
各機關因業務推動所需之預算員額,應本撙節原則,考量施政優先順序、實際業務消長、組織設置情形及…
第7條
各一級機關及所屬各級機關配置年度預算員額之總數,應以前一年度各人力類型配置預算員額總數為基準…
第8條
為增進員額管理彈性,各二級機關得審酌所屬三級以下機關業務特性,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報請該管…
第9條
各機關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增加年度預算員額:一、非屬因應新設機關、執行各一級機關核定新…
第10條
各機關有本法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情形者,應核實減少年度預算員額,或列管為出…
第11條
各機關於第七條第二項獲配年度預算員額內,應依下列原則,合理配置業務單位及輔助單位人力:一、先…
第12條
二級以下機關於年度中須調整預算員額配置時,除因機關改隸、整併或調整之預算員額者外,由該二級機…
第13條
各機關因業務移撥其他機關,其預算員額之調整原則如下:一、職員、警察、法警、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
第14條
各機關因機關裁撤(併)、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而須精簡人員時,依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精簡人員優…
第15條
各一級機關、二級機關(以下稱評鑑機關)對所屬機關之員額評鑑,依下列方式辦理:一、一級機關每兩…
第16條
評鑑機關應本自我管理及專業原則,定期辦理所屬機關員額評鑑,並由下列人員組成評鑑小組為之:一、…
第17條
評鑑機關應於辦理評鑑前,訂定評鑑計畫,並送受評機關。前項評鑑計畫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一、評…
第18條
評鑑小組完成評鑑後三個月內,依評鑑重點進行會商,並提出評鑑結論,經評鑑機關核定後,送受評機關…
第19條
受評機關應依評鑑結論所定執行期間內完成各項建議事項,每半年並將執行情形送評鑑機關核定。評鑑機…
第20條
評鑑機關辦理員額評鑑所需經費,由各該機關年度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第21條
各機關依本法第六條規定訂定編制表時,一級機關之編制表,由該一級機關訂定發布;二級以下機關之編…
第22條
各機關編制員額應依下列原則核實訂定︰一、編制員額總數,應以該機關配置職員、警察及法警之預算員…
第23條
各機關聘用人員與約僱人員之管理及進用,應確實依下列原則辦理:一、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之進用,應…
第25條
各機關工友、技工及駕駛之員額管理原則如下:一、各機關非超額工友、技工及駕駛缺額之進用,應由本…
第26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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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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