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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機關暨國營事業公款存匯辦法 第7條

政府機關及國營事業主辦會計及財務人員,應負各該機關執行本辦法各項 規定之責。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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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