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中央政府機關暨國營事業公款存匯辦法 › 第6條

中央政府機關暨國營事業公款存匯辦法 第6條

政府機關及國營事業之金銀外匯,應一律存放中央銀行,其因業務需要, 有酌量保留或轉存其他銀行之必要者,應報經其主管機關核轉中央銀行同 意後辦理;如中央銀行認為有按期申報之必要時,並得通知按期申報。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中央政府機關暨國營事業公款存匯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