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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 第21條

第 五 章 附則
地方政府所管特種基金,準用本準則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22條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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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