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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 第20條

特種基金因業務調整主管機關有變更者,變更後之主管機關應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檢討基金合併或裁撤之必要性。 特種基金因業務調整主管機關未變更,而管理機關有變更,且未涉及基金合併或裁撤者,由該主管機關自行核處。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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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