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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辦法 第1條

第 一 章 總則
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 (包括營業基金及非營業循環基金,以下簡稱基金 ) 之執行,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本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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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2條各基金管理機構應於收到立法院審查結果通知之日起十天內,依據審查修正之項目內容及應行調整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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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