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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辦法 第2條

各基金管理機構應於收到立法院審查結果通知之日起十天內,依據審查修 正之項目內容及應行調整事項,整編法定預算,並將有關書表報由主管機 關核轉審計部、行政院主計處及財政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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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