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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辦法 第4條

前條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應估測執行期間產銷 (營運) 狀況可能發 生之變化,評估其得失,就本期內能達成之業績予以編列;資本支出計畫 應考量財務狀況,衡酌需要緩急,在法定預算範圍內,審慎編列。但辦理 年度決算時,仍應與法定預算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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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