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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辦法 第3條

各基金管理機構應依其業務情形,核實編造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總 說明,其內容應包括 (格式壹) : 一、收支及盈虧 (餘絀) 估計。 二、主要產品產銷 (營運或作業) 計畫。 三、資本支出計畫。 四、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 五、資金運用計畫。 六、其他計畫。 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全年分為兩期,第一期應於收到法定預算通知 日起二十天內編成,第二期應於下半年度開始三十天內編成,分別報由主 管機關於十五天內核定,並轉送審計部、行政院主計處及財政部資為年度 考核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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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