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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文職公教人員生活必需品配給辦法 第21條

依據各受配單位每月填送表卡,按左列程序辦理之: 一、依據受配單位編制員額,核計員工人數及其享有配給親屬人數口別,其有不合規定者,得更正或剔除之。 二、依據配給方式,分別整理表卡,逐月編製配發實物各種計算總表。 三、依據配發實物各種計算總表,分配配給票,簽發實物支付書及匯撥實物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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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