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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文職公教人員生活必需品配給辦法 第22條

購辦配給實物,依左列程序辦理: 一、依據實物支付書,向物資供應機關洽撥實物,提驗樣品。 二、依據收回實物支付書支付聯,結付實物價款。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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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